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知初字第557号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娟。

被告:杭州边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阳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积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祥。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诉被告杭州边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娟,被告边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积炜、林德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驼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01337号、第3596417号、第3515856号“骆驼”、第3993666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第1013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皮鞋;第359641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鞋;第351585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鞋、运动鞋、靴、凉鞋、拖鞋、运动靴、雨鞋;第39936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半统靴;高统靴;套鞋;拖鞋;木鞋;凉鞋;鞋;运动鞋。该商标经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3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开设有希亚骆驼鞋类旗舰店,专门经营和销售骆驼系列鞋,被告未经许可在销售的鞋上使用与原告第10133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在其经营的网店宣传页面、产品展示页面、产品、产品外包装上、产品介绍等多处使用与第359641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使用与原告第3993666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被告的使用行为使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误认为被告和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原告系列产品,同时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101337号、第3596417号、第3515856号、第3993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3、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外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注册商标 骆驼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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