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牟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赵卫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胡航波。

上诉人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原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杰、被上诉人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雄杰到庭参加诉讼。另外,本案延长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永乐公司是一家电视剧制作公司。2005年,浙江省广播电视局为永乐公司颁发了制作《封神榜》电视剧的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电视剧的长度为30集、每集45分钟。之后,永乐公司与案外人陕西旭日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共同作为出品人制作了《封神榜-凤鸣岐山》,三家单位在该电视剧上署名。制作完成的《封神榜-凤鸣岐山》(以下简称涉案《封神榜》)的集数为38集,每集长度为47分钟。

永乐公司的一审代理人于2006年11月1日向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时,进入涉案网站的具体顺序及显示的内容大致为:1、通过www.google.com搜索到“钱塘在线”网站,进入该网站,地址栏中显示其网址为www.hztop.com;2、点击其首页上的“影视频道”,此时,出现的是“钱塘宽频”页面,但地址栏中显示其网址已转入www.vod571.com;3、在“钱塘宽频”页面的搜索栏中搜索“封神榜”,出现四个结果,分别为《新封神榜》、《封神榜(连载)》、《MTV封神榜060325》、《封神榜》。

通过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网站查询可以得知,www.vod57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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