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民(知)初字第18530号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丁忠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90年4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公司)起诉被告张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利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忠阳到庭参加了诉讼,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利控股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汽车生产企业,集团已经连续十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连续八年进入中国汽车行业十强企业。2010年3月28日,我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依法取得了“”(帝豪图形)商标,注册证号为656879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变速箱;电动车辆;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防盗设备;车辆用轮胎;车身;摩托车;越野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截止)。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止。该商标通过我公司的使用现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品牌。

张伟经营的北京市京泰瑞达汽配经营部专营汽车配件批发零售业务。我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张伟存在大量非法销售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的行为。通过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在张伟的经营场所(门店)查获了一大批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产品,这些侵权配件涵盖了我公司生产的绝大部分车型。张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我公司售后维修市场及零部件的销量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张伟在长时间内大量销售假冒产品,也使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给我公司的企业信誉以及商品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我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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