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芬纳电工系统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萨拉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丽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燕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晨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勇。

上诉人阿尔芬纳电工系统公司(以下简称阿尔芬纳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温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阿尔芬纳公司于2005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布线附件(开关模块)”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6年8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3000××××.6,根据阿尔芬纳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专利年费已交纳至2009年1月19日。2007年8月16日,阿尔芬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良向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处公证人员上网后进入域名为www.royu.com的浙江丽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得公司)网站,该网站的“产品中心”栏目中有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显示的型号为E2401(E2402)。同年9月7日,原审法院根据阿尔芬纳公司的申请,对丽得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发现丽得公司的展厅有被控侵权的E2401型产品2只,原审法院现场予以提取1只。原审法院还发现丽得公司的目录本中也有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显示的型号亦为E2401(E2402)。在庭审比对中,丽得公司提出其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有以下不同:1.被控侵权产品正面上、下边的弧度要比本案专利主视图上、下边的弧度大。2.在被控侵权产品背面四个黑色开关底座上各有两个插孔,而在本案专利后视图上的四个黑色开关底座上各有三个插孔;且在被控侵权产品背面四个黑色开关底座中,有两个开关底座上的螺丝孔是朝左,其余两个开关底座上的螺丝孔是朝右的,而在本案专利后视图上的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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