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邮政编码:313000

第一被告:沈某(个体业主)

经营地:湖州市织里镇

电 话:0572-3

第二被告:浙江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某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72-

邮政编码: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5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0日授予了型材(80C-##3)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05301##7.8。

本公司发现湖州市市场有多家企业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明显仿冒原告的专利,其产品外观落入原告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

近来,本公司经调查后发现,第一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大量销售仿冒本公司专利的产品,该侵权产品均系第二被告制造,应当承担制造的侵权责任。

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本公司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2011年11月25日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吴秋星、郑朝建律师全程参加了诉讼,在庭前和调解未果,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最后一周后双方达成调解,本次涉及3个专利。对方以15万元的赔偿达成协议。并谢谢保证以后不再生产栋梁公司专利产品。

本次调解来之不易,双方在12-20万之间进行协商,双方都是知名企业,态度比较强硬。但是达成15万的赔偿还是比较圆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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