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浙民三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永强、王赛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聚缘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彩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军红。

上诉人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ChineseEntertainmentInternationalLimited,以下简称唐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聚缘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缘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26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永强、被上诉人聚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2月26日,聚缘公司与唐人公司签订一份《合约书》(以下简称涉案《合约书》),约定:聚缘公司为唯一取得唐人公司拥有版权的25集电视连续剧《月亮的秘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播放权及音像产品版权。《月亮的秘密》每集长度为47分钟,共25集。授权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聚缘公司分五期向唐人公司支付版权费人民币400万元,每期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为:签约时120万元、2005年12月30日前80万元、2006年1月20日前20万元、2006年5月1日前100万元、2006年7月30日前80万元。唐人公司须向聚缘公司提供母带等资料,必须提供该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版权证明作为合同附件,发行许可证编号为(广剧)剧审字(2005)第069号(以下简称69号许可证)。双方还对对第三方的版权转让、署名权等事宜作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聚缘公司通过杭州华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2006年1月6日、2006年1月26日向唐人公司指定的帐户汇入前三期版权费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唐人公司收款后出具了收据。

唐人公司向聚缘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物品有:1、pALBetam数码、国语配音简体中文对白字幕、合轨母带一套(25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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