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滨知初字第52号

原告:品谱五金家居(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athanErikFagre。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光明、何凌云。

被告:杭州史丹利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钰。

原告品谱五金家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谱公司)诉被告杭州史丹利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史丹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何凌云,被告杭州史丹利的法定代表人刘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品谱公司诉称:史丹利百得公司(StanleyBlack&Decker,Inc.)是世界五百强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工具、五金、门类以及安防系统产品。“史丹利”和“STANLEY”是史丹利百得公司在中国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为五金、工具、移门、衣柜等产品。随着史丹利品牌产品行销全球,以及史丹利百得公司对品牌的持续宣传和维护,史丹利商标在全球范围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中国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被视为中国家居行业的知名品牌并获得了诸多奖项和赞誉。原告是史丹利百得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04年4月5日。经史丹利百得公司授权许可,原告有权在中国境内在其所经营的商品和/或服务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史丹利商标;同时,史丹利百得公司明确授权原告作为其全权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在中国境内采取针对被告的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和措施,包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制止和排除任何侵犯史丹利商标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是由自然人刘钰和刘景于2011年6月30日投资设立的一家内资公司,其中刘钰持有被告90%的股份,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钰曾于2007至2010年期间在原告处工作,担任区域销售经理一职。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从事了如下侵犯史丹利商标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明知“史丹利”、“STANLEY”是史丹利百得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注册商标(最早于1992年即在中国申请注册),却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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