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知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俊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盈。

上诉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兰食品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宜兰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俊丽,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4年11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宜兰食品公司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联络、计算机辅助信息等服务项目上取得了注册号为第771684号“旺旺”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1月14日至2004年11月13日止。2004年12月21日,第77348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4年11月13日。1994年12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宜兰食品公司在第42类计算机编制、计算机出租等服务项目上取得了注册号为第773489号“旺旺”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12月7日至2004年12月6日止。2004年12月21日,第72739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4年12月6日。1995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宜兰食品公司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商品项目上取得了注册号为第727390号“旺旺”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1月28日至2005年1月27日止。2004年12月21日,第72739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5年1月27日。

宜兰食品公司提供的(2006)沪卢证经字第140号公证书显示:登陆www.taobao.com网站,进入网站首页,该首页中设置了“淘宝旺旺”栏目,点击“淘宝旺旺”进入“淘宝旺旺”首页,其页面左下角显示“下载最新淘宝旺旺”字样,右下角包含了“‘淘宝旺旺’,集成了即时的文字、语音、视频沟通以及交易提醒、快捷通道、最新商讯等功能,是网上交易必备的工具,免费下载淘宝旺旺1.3版、淘宝旺旺1.4版”之内容;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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