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473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合众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53-361号杭州浙江汽配城23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浩,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诉被告杭州合众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9月24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对此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9日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本院于同年12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大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德公司诉称:原告始建于1956年,原名济南汽车配件厂,是国内规模最大的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发动机气门的企业,其气门和气门挺柱的年产量位居国内同行首位。原告在第7类注册了包括第5039902号“山河”在内的七枚商标。原告生产的“山河”牌气门被评为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在业内享有盛誉,深受消费者喜爱。被告销售带有原告第5039902号“山河”商标的侵权商品,该侵权商品仿原告商品包装,极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不仅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业内经营者,知假售假,故意侵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带有“山河”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商品,公告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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