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70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童铃、赵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楼16层1601-1603、16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根良。

委托代理人:邓昕羽(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琼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昕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独家享有影视作品《火力少年王2》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通过其经营的爆米花网(www.baomihua.com)提供并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停止在爆米花网上播放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中包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125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25元)。同时,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自愿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无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仅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由网友自主上传,被告无主观过错,且未直接获利。在获悉涉案作品权属待定后,被告已删除了涉案作品,故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合理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涉案作品dvd及截屏。

2、《著作权声明书》两份。

证据1-2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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