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滨知初字第52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夏顺慧。

被告:杭州阿酷酷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娟。

委托代理人:王坤。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杭州阿酷酷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酷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夏顺慧、被告阿酷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等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根据音集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阿酷酷公司未经音集协许可,也未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音集协管理的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音集协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全是爱》等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阿酷酷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阿酷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支付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阿酷酷公司辩称:音集协主张的赔偿费用及合理费用过高,应予以调整。

音集协为了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最炫民族风》,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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