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滨知初字第2011号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丽芳。

被告杭州吾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开华。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栾永超。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吴坤。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诉被告杭州吾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丽芳,被告吾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永超、吴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驼公司诉称:原告是第101337号、第3515856号“骆驼”、第3596417号、第3993666号注册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中第101337号商标更是历史悠久。原告骆驼公司原名佛山市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专业销售“骆驼”系列商品的著名企业。2012年原告经核准受让商标专用权人万金刚的上述注册商标,有权对假冒“骆驼”系列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作为中国著名的户外休闲鞋服品牌,原告“骆驼”系列商标凭借多年积累的产品开发、设计生产、推广销售能力,深受广大户外休闲消费者的青睐和认可。“骆驼”系列品牌产品的宣传销售遍布全国,目前已在全国范围拥有多家分公司、办事处和专卖店。同时,原告还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骆驼品牌及文化。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原告的上述“骆驼”系列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极高知名度,成为中国户外运动休闲第一品牌。被告未经许可,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了图形,侵犯原告第101337号、第356417号商标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骆驼”、“美国骆驼”、“camel”、“usacamel”进行网店宣传,侵犯了原告第101337号、第3515856号、第3596417号、第3993666号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骆驼吾德专卖店”作为网络店铺名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明知原告具有上述商标权利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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