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知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富艺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官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阳建中。

上诉人章俊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章俊,被上诉人浙江富艺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官富及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6月19日,应官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组合式沙发(H02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26日,专利号为ZL20093030××××.0,目前专利有效。该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表现为:

2010年1月8日,富艺公司与应官富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应官富许可富艺公司使用其所有在中国大陆的专利技术,包括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在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后十年内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技术以及应官富在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后十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授权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如果应官富上述专利技术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时,富艺公司有权以富艺公司的名义采取调查取证、提出诉讼等手段;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二十年,外观设计独占实施许可费每年20万元。

富艺公司向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2011年9月8日,富艺公司的代理人白帆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竹林大街的钱王家俬市场内的“富得宝”家具店订购沙发一套,并从该店销售人员处取得《订货单》一张。2011年9月15日,富艺公司的代理人白帆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竹林大街“西林苑”(钱王家俬市场旁)一楼的一间营业房(东侧第二间),从“富得宝”家具店的工作人员处提取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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