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湖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水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青。

被告文安县福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克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国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力林。

被告沈根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秋坤。

被告李净侠。

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云峰公司)为与被告文安县福盛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为福盛公司)、李净侠、沈根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经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福盛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审理中福盛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裁定,驳回福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07年8月10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原告代理人陈小良、叶青,被告福盛公司代理人赵国良、姚力林,被告沈根梅的代理人茹秋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净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07年9月11日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原告代理人陈小良、叶青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云峰公司是“莫干山”牌系列商标的合法所有人,1997年就实际使用了此商标,并于2001年成为国家商标局核准的第19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04722号,核定使用范围:半成品木材、胶合板、贴木板、地板、三合板、木板、纤维板、树脂复合板、非金属建筑材料,成品木材)合法拥有人,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权。原告商标获准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也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而被告沈根梅系个体工商户,零售经营三合板等。在经营过程中,明知“莫干山”商标系原告所有,并享有独占使用权,但其仍销售与“莫干山”细木工板极其相近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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