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杭西知初字第7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徐安

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直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

被告:王海祥,

州转塘小商品市场76号经营者,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凌家桥村197号,身份证号码:330106199010062733。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塘小商品市场)、王海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朋、被告王海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转塘小商品市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诉称:原告三六一度公司通过合法转

让取得第1509113号“”注册商标,同时为第3006892号“361°”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分别在2006年1月、2008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并处于商业使用状态。2010年8月11日,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在被告转塘小商品市场,被告王海祥经营处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标有“361°”、“”标识的运动鞋一双。经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比对核实,被告王海祥销售的运动鞋系假冒伪劣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转塘小商品市场作为举办者与管理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间接帮助侵权。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海祥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王海祥、转塘小商品市场连带赔偿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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