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郑民三初字第6 3 3号

原告青岛**数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0号5室。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八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百脑汇4811柜)。

法定代表人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数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毗下简称**公司)

诉被告郑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李永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青岛**数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干

2 005年,是国内最早从事笔记本电脑维修的专业机构。2008年3月,**公司获得了“**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4291699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 7类。2 008年6月,**公司发现**公司未经**公司许可在其网站www chinaiw.com“首页、维修服务、关于**”下的“形象展

示”等页面所载图片中擅自使用“**及图”商标.“**(中国)

笔记本维修连锁机构全国各地加盟中”等字样,同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使用“**(中国)笔记本维修连锁机构郑州加盟店”、“**及圉”商标以及原告**公司的简介等文字进行宣传,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在接受“IT人物”专访过程中多次讲述其在**(郑州)笔记本维修连锁机构创业初期的艰辛和成功后的喜悦等经历的事实。**公司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对原告**公司“**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非法使用**公司企业名称以及“**(中国)笔记本维修连锁机构郑州加盟店”等宣传用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0万;本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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