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知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雅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欢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建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宇。

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俊艳、付丽莎。

上诉人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公司)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欢庆,被上诉人柏建春、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俊艳、付丽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2月5日,柏建春到安瑞公司就职,任工艺工程师。2007年12月24日,以安瑞公司为申请人、韩春琦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内窥镜取样钳”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309034.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5日,该专利公开了一种内窥镜活组织取样钳,它由杯座、两个钳子杯、推拉杆、两个连接片、销轴、弹簧软管和钢绳组成。2010年3月10日,以安瑞公司为申请人,张婵娟、时百明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内窥镜活体取样钳”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127327.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该专利公开了一种内窥镜活体取样钳。柏建春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曾在名称为“杯座”、“wire”的零件图纸上签字。2011年12月13日,柏建春与安瑞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安杰思公司确认,2012年1月,柏建春到该公司就职,任研发工程师。

2012年4月19日,安杰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内窥镜用取样钳”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柏建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专利号为zl201220169522.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其权利要求为:1.内窥镜取样钳,包括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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