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华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财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济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法根。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汝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陈氏门业电器厂。

诉讼代表人陈迪余。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

上诉人任文林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文林,被上诉人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财华、被上诉人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峰公司)、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鹰公司)、武义县陈氏门业电器厂(以下简称陈氏电器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晓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包汝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12月31日,任文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锁”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3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9910××××.2。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锁,包括有锁体,锁体正侧安设有方舌和触发锁舌,方舌后端与自动锁闭机构相连,自动锁闭机构的触发端与触发锁舌相接,其特征在于自动锁闭机构还连接有与多向锁舌相连的连杆。2004年2月24日,航鹰公司就本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该决定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调整为:1.

关键字: 被上诉人 原审 浙江 委托代理人 专利权

上一篇:天猫转让流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下一篇: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友宾医疗综合门诊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