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在先原则的特殊规定,当2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申请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局会优先受理使用过商标申请人的申请,并优先审核并且公告。那么对于商标在先原则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一般来说,的申请日期是按照当事人递交相关文件之日日开始算的。但是,直接递交的这种情况,则以递交之日的日期为准;如果是以邮寄递交的,则是以文件上的邮戳日为准;当出现邮戳不清楚或者是邮戳缺失的,以管理部门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准,除非递交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2、当2人或2人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个商品或者说是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同样的,或者说是类似的商标,双方均使用了或者均未使用的情况下,同一天提交的申请。管理部门会安排双方进行协商,当协商不成时,则以抽签抽中者为准。

优先权的问题。同一天收到的同样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如果一方有优先权,则商标归属为具有优先权的一方。优先权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国外已进行了第一次申请了,又在我国申请的时候,具有优先权。当申请人首次在国外进行了申请,自申请之日的六个月以内想我国的商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享有一定的优先权。目前,可使用的范围是,与我国有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国际条约,且双方相互承认的,且可以视为享有优先权。

(2)在国际的展览会上,已经使用过的商标,注册时有优先权。在国内外国际展览会上使用了该商标,在六个月之内向相关的部门提出了一定的申请的时候具有优先权,且注册时间为在展览会商标展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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