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侵犯自身企业名称权,北京市辣婆婆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婆婆公司)将北京市海纳百川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川公司)和石家庄川越时空渝乡辣婆婆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越食空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1993年4月1日,辣婆婆公司成立。2002年7月,川越食空公司与海纳百川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注册“渝乡辣婆婆”文字商标,并于2004年1月获准注册。后李某将“渝乡辣婆婆”注册商标转让给河北渝乡辣婆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渝乡辣婆婆公司),河北渝乡辣婆婆公司又将此注册商标转让给川越食空公司。2011年6月1日,海纳百川公司成立,川越食空公司将“渝乡辣婆婆”文字商标授权给海纳百川公司使用,海纳百川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招牌和网站宣传中均使用了该商标。

辣婆婆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川越食空公司的关联企业海纳百川公司擅自将自己公司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作为经营门店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上述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且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故请求法院判令川越食空公司与海纳百川公司停止在“渝乡辣婆婆”商标中使用“辣婆婆”字样。海纳百川公司、川越食空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明的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使用“渝乡辣婆婆”的注册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审核批准的,使用该注册商标属正常、合法行为;在店面上使用“渝乡辣婆婆”字样是合法使用商标行为,且该商标使用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应当予以保护; “渝乡辣婆婆”注册商标是作为一个有形的整体来使用的,不能割裂来用,并且该注册商标是作为一个整体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使用的,不应也不能停止使用其中任何一个字。故不同意辣婆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辣婆婆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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