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北美信托集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要旨】

欺骗性标志的认定可以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案情】

申请商标系第12414773号“北美信托银行”商标,申请人为北美信托集团,申请日为2013年4月12日,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

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北美信托集团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以申请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北美信托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中国银监会批文、金融许可证书、媒体报道、北美信托集团在美国注册的“Northern Trust Bank”商标及美国北美信托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北美信托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授权证明等载明:1、北美信托银行北京分行系北美信托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2、北美信托银行北京分行确认“Northern Trust Bank”是北美信托银行在商业中使用的商号/商标,且前者正在中国使用该商号/商标以及对应的中文翻译“北美信托银行”。北美信托银行北京分行授权北美信托集团,为前者的利益在中国使用和申请注册“北美信托银行”和“Northern Trust Bank”商标,并在以后成为该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3、北美信托集团是北美信托银行的银行控股母公司,因此前者与北美信托银行北京分行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和利益冲突。此外,北美信托集团还提交了其他已注册的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的商标档案、(2013)高行终字第1974号行政判决书等,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方式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企业名称“北美信托银行”与北美信托集团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该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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