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名称取用中文的规范化方式

计算机软件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兴产业,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计算机软件一旦发布于公众,就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模仿和抄袭,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智力成果,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享有软件著作权。那么,软件著作权名称怎么取用中文呢?下面就结合相关规范,为大家简要阐述一下。

1. 软件名称的翻译方式

计算机软件对于中文翻译,应该遵循先用音译,后用意译的规则,即尽量采用与原名称读音相同的中文译名,但如果含义不易理解或不太明确时,还可以采用意译的方式。如iTunes,应翻译成“爱汀思”,Photoshop,应翻译成“照相师”。

2. 软件著作权名称的要求

软件著作权的名称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完成:

(1)名称应当准确、明确、简洁、规范,反映出软件著作权所涵盖的软件范畴和具体内容,应符合汉字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名称中不能出现不文明、不健康、政治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3)名称中需要出现“软件著作权”或“软著”等字眼,以表明该作品已经享有相关的著作权保护。

3. 相关规范和标准

为了规范软件著作权名称的命名,制定了许多相关规范和标准。在取名过程中,应注意参考以下规范和标准:

(1)GB/T 8560-2008《计算机软件产品说明书》

这是一项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产品说明书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同时对软件名称的命名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软件命名提供了参考依据。

(2)GB/T 31024-2014《计算机软件命名》

这是一项细化了GB 8560-2008《计算机软件产品说明书》的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命名原则、命名方法、命名规范、命名示例等进行规范,对软件命名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3)CNCA/IPCN05-056:2016《软件著作权作品名称编写要求》

这是一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规范,其中对软件作品名称的命名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包括命名原则、命名方式、命名语言、禁用名称等。

总的来说,软件著作权名称的命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很多,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才能确保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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