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香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东路528号广益商城副食品批发市场708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宁市龙桥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榨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明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长江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江苏香溢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市龙桥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向江苏香溢商贸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江苏香溢商贸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香溢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宋 峰

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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