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时常涉及深广,且大多数会选择以诉讼手段解决该类纠纷的原告在提诉讼请求时,所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都是不少的。然实务中,大部分的情况是,即便原告胜诉,但判决结果也是不尽人意,与诉讼请求上的金额相距甚远。

基本案情:

被告许某原在原告湖北Z公司任销售经理。任职期间原、被告之间订有《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有相关的竞业条款,其中原被告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2014年12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同时向原告移交其所掌握的经营信息,其中包括含“HC东西港”的客户资料。2015年1月,被告在原告有业务竞争关系的T公司任销售工作。同月8日,被告以T公司名义与HC东西港项目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标的为103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因其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损失150000元。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湖北Z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损失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正Z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湖北Z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许晋军负担800元。

律师意见:

决定本案此判决的主要因素有二,其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其二,若是,被告应向被告赔偿的金额为多大。

对于以上第一点本案判决中,法院依据证据盖然性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鉴于该商业秘密已被侵犯且失去保护基础,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已无必要,法院不予支持。在这一点上,似乎不无道理,在此不作赘述

然而对于金额问题,法院的看法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损失150000元,因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证据,本院依据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保密协议》中违约责任中约定确定为共计40000元。律师认为:这一点不太合理,从基本案情中可看到,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从原告公司离职后仅过8天便以与原告业务竞争对手的T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Z公司的目标客户HC东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商业秘密 公司 判决

上一篇:版权所有html标签下一篇:英国视频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