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专利侵权判定是怎么判的

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涉及侵权问题。该条款仅列出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并指出该侵权行为针对“获得专利的发明”,但并未进一步指出如何判断专利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在解释专利主张时,美国法院使用了两种类型的证据供使用。即,证明如何确定美国专利侵权的证据。

I.内部证据。也就是说,它由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文件组成。法院要求考虑所有内部证据记录以确定索赔的含义。第二个是外部证据,范围从字典定义到专家证据。一审法院的法官有权决定是否采用外在证据,但如果内在证据可以合理地解释这一主张,则无需考虑外部证据。

第二,字面侵权。文字侵权是指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具有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中的每个限制或要件可以在所谓的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并且所说的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专利的字面侵权。

第三,等效侵权。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最长的问题和最有争议的原则是对等原则。等效理论起源于美国,被用来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与专利说明书的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被用作加强专利权的理论基础。同等侵权是相对于文字侵权的,这意味着所指称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是所指称侵权产品或方法的一个或多个要素,尽管该主张违反了专利的主张。定义或元素是不同的,但是两者只是没有实质性的不同。或一种或多种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一种或几种限制或要素。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的等同侵权。

求美国版权法有关侵权赔偿的条款!!!!

第504条侵犯版权的补救措施:损害和利润

(a)一般原则-除本法规定外,侵犯版权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害和任何其他利润(b)段规定的版权侵权者;或

(2)(c)项下的法定赔偿。

(b)实际损害和利润-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赔偿因侵犯版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害,以及版权所有者在不计算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侵犯其版权所获得的利润。在确定版权侵权者的利润时,仅要求版权所有者提供版权侵权者总收入的证据,并且要求版权侵权者证明可扣除的费用以及受版权保护作品以外的其他因素。利润。

(c)法定损害赔偿-

(1)在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下,版权所有者可以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在诉讼中要求赔偿。任何侵犯版权的法定赔偿,而不是要求实际赔偿和利润的作品。法定赔偿额为每件作品至少$ 250,最高$ 10,000,由法院酌情决定。赔偿金可以由任何一个侵权人单独承担,也可以由任何两个或更多侵权人承担。就本款而言,社论或演绎作品的所有部分均构成作品。

(2)在版权所有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裁定故意侵犯版权,则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赔偿额提高至不超过$ 50,000。在版权侵权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裁定版权侵权者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构成版权侵权,则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法定赔偿金。不少于$ 100。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版权侵权者认为根据第107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版权作品有合理的依据,法院应免除法定赔偿,但版权侵权者应在以下范围内:(I非工作范围内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图书馆或档案馆的雇员或代理人;或此类教育机构,图书馆或档案馆本身,因将其复制到副本或录音制品的版权而受到侵犯;或(II )作为公共广播公司的非营利活动的常规部分(根据第118(g)条的规定)的公共广播电台或个人,从事已出版的非戏剧性文学作品或复制包含以下内容的广播节目此作品的表演侵犯了版权。

美国关于网络版权的法律 要内容 中文版 谢谢!

尽管版权制度的发展仅几百年,但它极大地促进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并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一国知识产品的数量和拥有量通常成为衡量该国经济和文化水平的指标。如今,人类进入了一个新世纪。当我们回顾世纪之交的版权制度的历史轨迹时,不难看出版权制度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是版权制度发展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一页纸,经过这段时期的发展,版权制度已经从电子版权时代转移到了在线版权时代。一,创新与整合:电子著作权时代的历史扫描二十世纪著作权制度的改革是在先前著作权发展的基础上完成的。自1709年英国《安娜法令》首次开放世界版权立法以来,其他西方国家在18和19世纪建立了自己的版权保护系统。它们是:1790年美国版权法,1793年

,法国版权法,1837年德国版权法,1865年意大利版权法,1875年加拿大版权法,1899年日本版权法等。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20世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然后国家的公有制出现在世界上。然后,发展中国家继续崛起,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出现了新局面。在政治上,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逐渐从分裂和对抗走向交流与合作,建立了许多国际组织。在经济上,以微电子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极。地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带来了通信行业的革命。在文化上,大量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脱颖而出,并且作品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保护作品的社会团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因此,二十世纪是人类历史上最动荡,发展最快的时期。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版权制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1)从封闭到融合:国际版权保护体系逐步形成。版权受地区限制,其有效性通常仅限于一个国家。它是版权制度的固有属性之一。早在版权保护制度的萌芽时期,区域特征就与版权密切相关。在欧洲封建国家的末期,原始版权是君主的礼物,并作为特许权出现。因此,这项权利只能在君主的管辖范围内行使。随着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发展,著作权最终成为封建特许权的一种形式,并成为法定的精神财产权。但是,按照国家主权原则,资产阶级国家仅保护根据国内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不承认根据外国法律确立的权利。因此,地域性仍然是版权的主要特征。在19世纪下半叶,欧洲大多数国家逐渐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国际商业贸易在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版业是主要形式。版权交易市场也已初具规模。许多文学艺术作品突破了一个国家的疆界,流入了另一个国家,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促进了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这样,版权的区域限制和国际对文化知识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由于国家版权法只能保护在本国发行的作品,而不能保护在外国发行的外国作品,因此,一国的优秀作品被另一国大量翻译和转载。例如,当时,比利时有许多出版商专门从事法语书籍的再版印刷。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出版商复制了来自英国

国家的大量书籍。结果,英国和法国的一些出版商无法与廉价的盗版书籍竞争。竞争导致破产。鉴于此,在主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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