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77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肖春,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E,系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培东,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侵犯专利号为ZL01242571.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为3400元,财产保全费2021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5450元由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红妮 审判员 :马军 代理审判员 :练天成 二0一0年三月廿五日 书记员 :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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