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一:郭A。

原告二:深圳市E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A,执行董事。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B,系原告二工程师。

被告一:中山市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二:郑某,系武汉市硚口区藏聚轩钱币礼品中心(以下简称藏聚轩)经营者。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郭A、深圳市E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郑D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0820046506.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潘翔、杨B,两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郭A是专利号为200820046506.6,名称为“一种电热陶瓷壶”实用新型(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郭A将本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二E公司。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60万元。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于2009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本专利、许诺销售、销售和生产TC-101等型号的电热水壶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原告电热陶瓷壶实用新型专利,停止许诺销售、销售、生产陶瓷电热水壶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2517元,购买侵权产品货款人民币386元、长途交通费人民币783元,小计3686元。4、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5、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两原告指出两被告制造、销售的TC-102号产品也侵犯本专利,请求本院将其依据TC-102号产品侵犯本专利的事实在(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91号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合并在本案处理。

两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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