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的保护应当尊重其发展历史,不应该单纯地从名称来看企业生产销售活动是否合理。”日前,主题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研讨会在京举办,与会专家对备受关注的“宏济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突出使用惹纠纷

据了解,2011年7月,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阿胶公司)及山东省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枣庄市中院)。宏济堂制药集团诉称,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但被告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并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域名“www.hjt.cn”相近似的域名“www.hjtej.cn”。据此,宏济堂制药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厂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枣庄市中院判令被告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宏济堂阿胶公司则辩称,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宏济堂阿胶公司还表示,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涉嫌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宏济堂制药集团已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宏济堂”商标,其中包括可在阿胶及其制品上使用的第5类、第29类、第30类“宏济堂”商标。宏济堂医药集团仅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之服务类别上注册了1件“宏济堂”商标。

据介绍,枣庄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于2012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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