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00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东(笔名曹文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国栋。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格。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远庆。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万泉,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孟国栋、徐新格、郭远庆、三门峡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孟国栋、郭远庆、徐新格纠正侵权内容,在三门峡日报登载道歉声明;2、孟国栋、郭远庆、徐新格赔偿曹卫东8000元;3、三门峡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三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曹卫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卫东,孟国栋、徐新格、郭远庆、三门峡日报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卫东的论文《郭姓源流考》发表于1996年1月的《河南史志》第一期,《虢·郭·三门峡》(内部版)成书于2000年6月,《虢·郭·三门峡》成书于2002年6月,《天下郭氏出虢国寻根溯源三门峡》画册印刷成书于2010年10月,曹卫东与曹捷合著的《两个虢国最后归宿》论文发表于2010年1月《三门峡史志》第一期。

孟国栋、郭远庆、徐新格于2011年3月24日,在三门峡日报A7版文化大特写栏目以“本报记者”的名义发表《天下郭姓衍出三门峡》一文。

2000年8月17日,三门峡日报记者曹雪琴报道《虢·郭·三门峡》印刷成书情况,标题为“三门峡是郭姓的衍源地”,系引用曹卫东《虢·郭·三门峡》书中的一句话。

曹卫东的《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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