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冯秀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冰,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孙秉华,该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孙秉华,该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孙秉华,该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孙秉华,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雷金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跃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赵敏科,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沈剑,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华秦公司)因与***(以下简称秦都服务部)、***(以下简称渭城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光服务部)、***(以下简称公交集团)、***(以下简称客运处)限定交易纠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娟、王世冰,被上诉人秦都服务部、渭城服务部、华光服务部、公交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雷金平、张跃进,被上诉人客运处的委托代理人沈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秦公司一审诉称,咸阳市城区现有出租汽车总数为1305辆,除152辆为企业经营外,其余1153辆为个体工商户,而秦都服务部、渭城服务部、华光服务部利用合同内容导致长期捆绑在其服务部里多达950辆,占所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82.4%。秦都服务部、渭城服务部、华光服务部属于独占公用资格的企业,滥用了咸阳市城区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华光服务部、秦都服务部、渭城服务部具有统一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统一与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签订“责权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书”,统一办理双重业户身份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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