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1]3号),现启动2023年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5.《关于公布深圳市2023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21〕40号)上的企业(证书编号在GR202144200001-GR202144202255),以及2023年1月1日前领取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申报之日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即2023年4月18日)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的申请书。

2.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重要提示】本奖励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以本通知要求为准;2023年第二批、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请留意后续的申报通知。

四、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纸质材料受理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受理时间:4月8日9点起至4月14日18点

关键字: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 企业 复印件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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