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 ?

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以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在传统的通信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基本上保证了版权所有者对著作权的控制。但是,在网络环境中,版权所有者面临着“失控”的严重威胁。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未经作者许可,以任何方式直接侵权,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展览,电影等直接侵犯版权。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问题涉及其服务提供商的侵权以及在提供服务时自动复制其计算机系统,这仍在辩论范围之内,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阐明规定。

(2)间接侵权主要是指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和Internet所有者对用户侵权的侵权责任。关于互联网上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模也应加以研究。

关于电影版权的问题

侵权时,消费者购买了正版DVD,只是购买了DVD的产权,即消费者可以自己看到。

急!急!急~~~关于国内外电影版权的问题

1.以上字幕提到“本网站和生产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连带责任”。如果电影公司追求它,制作团队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当然,版权法中有合理使用的规定。这种情况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第22条规定,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作品,但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应予保留。被指定。并且不得侵犯版权所有者根据本法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

(2)对作品进行介绍和评论,或解释某个问题,并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在作品中发表的作品;

(3)报告时事,不可避免地复制或引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出版物。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出版或广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最新文章,但禁止发表或广播作者的声明;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公共聚会上发表或播放演讲,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

(六)用于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已出版作品的一小部分,供教学或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VII)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以履行公务;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用于显示或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作品的馆藏;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付费;

(10)在室外公共场所布置或展示的艺术品进行复制,绘画,摄影和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中文写成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并在中国写;

(12)将已发布的作品更改为“盲文”。

2。这种法律豁免在法律上有用吗?

有用。

3。如果电影涉及其他角色的肖像(不是针对演员的肖像),那么该电影既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也不是丑陋的派对,但是当事各方都不知道他们的肖像已被改成电影制片人。采用。这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吗?

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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