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软件产品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已实行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进口软件产品(专指中国大陆以外开发的软件产品) 根据国务院18号文件及两个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这是规范我国软件市场、打击非法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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