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有限公司是主要生产维生素营养饮品的大型企业,业务范围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五十多个市。2014年漯河***有限公司组织多名专家设计了一款火焰型商业标识,并申请了版权登记和商标注册登记。证书下来后使用在维生素饮料上,2015年漯河**公司发现,焦作***公司在淘宝网上公开销售和漯河公司火焰型商标相同的标识。于是,漯河**公司委托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朱明胜律师,调查取证,在律师指导和帮助下,取得了网络和实体店使用侵权标识的多组证据。证据确定后,漯河***有限公司将焦作***公司和淘宝网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焦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漯河**公司经济损失和律师费共计**万元,焦作***公司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焦作**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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