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菏知初字第79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3900-X。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彦。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出公司”)与被告陈海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轻出公司起诉称:原告创立于1956年,拥有“三角牌”、“”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生产的“三角牌”电饭锅,是第一个国产电饭锅的自主品牌,远销东南亚、欧美乃至非洲市场,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众多殊荣。2011年12月,原告在电饭锅商品上使用的“三角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家电销售经验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家电,且侵权数量较大。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不但给原告在商业声誉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

被告陈海彦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2)粤广南方第43457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是第1792324号“三角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2、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2)粤广南方第43456号公证书、(2013)粤广南方第001124号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是第5323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2)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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