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18、19号

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

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智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润丰,该公司职员,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轶、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润丰到庭参加诉讼。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为北京彩虹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1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变更登记为现名。原告与原词曲作者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经聘请歌手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演唱并合法录制,取得歌曲《套马杆》、《我要去西藏》、《高原蓝》的词曲著作财产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原告发现,被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大量侵犯原告歌曲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并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查,被告销售的《梦回西藏》歌曲专辑是没有合法来源的盗版音像制品,其中收录了原告享有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套马杆》、《我要去西藏》、《高原蓝》歌曲,侵犯了原告的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收录原告享有词曲著作权和邻接权歌曲《套马杆》(12号案)、《我要去西藏》(18号案)、《高原蓝》(19号案)的盗版音像制品《梦回西藏》,并销毁库存侵权音像制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每案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涉案产品由广州市聆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听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自行销售,并非我方单独销售。我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周立雄人民陪审员韩光明人民陪审员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原 野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西藏 著作权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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