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志彪,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系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定,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

上诉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日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志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丰公司的第952166号“日丰”商标注册于1997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水管等。第1188914号“日丰”商标于1998年7月7日在第6类金属管等商品上获得注册。此外,日丰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还注册了“日丰及图”、图形及“RIFENG”商标。2000年12月,“日丰”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日丰”商标为该行业内驰名商标。

2013年5月24日,宜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举报后作出了宜县工商强扣字(2013)01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张定涉嫌假冒的“日丰”pR-R管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6月23日。在工商局的询问笔录上,张定称“这批管件是2010年在九家村建材市场陈鸿处购进”。到期后,宜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对张定涉嫌假冒“日丰”pR-R管进行处理。诉讼中,日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对宜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的涉嫌假冒的“日丰”pR—R管进行证据保全,该院依法保全了日丰pR-R管20×2.3冷水管4米的一根,日丰pR-R管25×2.8冷水管4米的一根,日丰pR-R管20×2.8热水管4米的一根,日丰pR-R管20×2.8双层管3米的一根,日丰pR-R管50×4.6灰色冷水管2米的一截。庭审中,日丰公司提出被扣管件的生产时间为2011年、2012年,张定没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该批管件为假冒“日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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