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初字第4015号

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国后街1号自编2号212房。

法定代表人李荣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

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佳华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珍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杨尚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佳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和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佳华公司起诉称:原告发现该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pLATO’SRUN》(中文片名《迷踪刺杀令》,以下简称涉案影片),在被告所经营的互联网手机电影频道上向网络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获得广告收益,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原告合法授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络提供涉案电影在手机客户端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答辩称:一、原告并不是涉案电影的完整著作权人,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涉案的影片系美国电影,原告理应提供北京电影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对涉案电影的版权的认证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原告不能提供上述直接证据证明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涉案作品上署名的公司是著作权人,而原告也并未取得涉案电影片头片尾署名公司的有效授权;原告并未提供正规合法出版物,也未提供版权局相关著作权变更及批复等书证,证明其提供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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