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广东道25号港威中心第1座29楼2901-6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强,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翼实业公司丽星书刊音像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54号。

负责人李桂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翼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35号401—402。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力华光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长江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陆汉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

上诉人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翼实业公司丽星书刊音像经营部(以下简称丽星经营部)、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翼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翼公司)、被上诉人中山市力华光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华公司)和被上诉人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黑龙江出版社)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上诉人新力公司,根据CD光盘和光盘彩封上记载的首次出版时间、正版标识,向中山市力华光碟制造有限公司等诸被告主张盗版CD光盘的侵权诉讼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利。

2、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光盘因未附注相关的证据清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001年8月6日,上诉人新力公司在被上诉人丽星经营部购得黎明“音乐天地Leon纯粹误会” CD光盘一碟,该光盘彩封正面印有“黎明Leon The Red Shoes,盘芯标为音乐天地Leon纯粹误会,盘芯光碟生产源识别码为ifpiW207”;彩封背面印有“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发行,新力音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字样。对比被诉侵权光盘彩封设计,是上诉人提供的光盘彩封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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