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以法官视角解读这些引人关注甚至举世瞩目的案件。

案例9广州采乐与美国采樂之争

本案涉及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广州采乐的企业名称登记时间为2002年,美国强生公司向越秀分局提出请求撤销原告企业名称为2009年,该申请已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5年期限。广州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为越秀分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超出处理时限缺乏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外,美国强生公司的“采樂”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依法不能跨类保护,核定使用商品为药品,而广州采乐生产的洗发水产品属于普通洗发水,属于不同类别,广州市工商局以两者足以产生混淆为由认定广州采乐企业名称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判决有效解决了本地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之间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平等保护了本地企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了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引职能,对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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