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贵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凯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姗,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管福霞,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宣城市尔得惠超市业主,经营地址安徽省宣城市。

上诉人广州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好日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凯旋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芜湖凯旋公司)、原审被告管福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好日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信义,被上诉人芜湖市凯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娟、丁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管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芜湖凯旋公司于2007年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包装袋(溜溜梅)”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00036.0。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未限定色彩,专利产品外观视图显示,正方形平面上居中平铺着一个类似青梅果形状的图案,图案内正中突出“溜溜梅”三个字,图案右下角处是几颗小果子。专利文件通过主视图和后视图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予以展示。

2009年3月23日,芜湖凯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申请了“包装袋(休闲装L)”和“包装袋(休闲装K)”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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