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湘生,男,193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首都师范初等教育学院退休特级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南路2楼8门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宝,男,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小学教研室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5号楼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端,女,194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外附小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理工大学教工宿舍楼4-4。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志芬,女,194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宏庙小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南路2号楼8门401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刚,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北宫门小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骚子营3号院163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春芝,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小学语文教研员,住该校宿舍。

上述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丁钦,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静,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邮电大学眷11楼11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隆乾,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3号院。

原审原告娄湘生、高振宝、王守端、孟志芬、秦刚、彭春芝(以下简称娄湘生等六人)、原审被告席隆乾因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1783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湘生等六人诉称,1997年5月,席隆乾向娄湘生、高振宝提出编写一套小学作文丛书,由其联系出版发行事宜,由娄湘生等策划编写。同年9月,娄湘生等六人将所编写的书稿交给席隆乾,1998年4月定名为《快乐学作文》的丛书出版。但席隆乾一直未将该丛书的出版、再版及稿酬情况告知娄湘生等六人,仅于1997年6月到1999年3月分4次付给娄湘生等六人稿酬共43 580元。直到2000年11月,海南出版社与娄湘生等六人联系后才知道席隆乾在提交海南出版社的作者名单上将自己列为主编之一,并以作者名义领取了254 250元。娄湘生等六人经与席隆乾交涉未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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