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案 情

原告: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汇成商业中心7楼。

被告:广州金融电子化公司,住所地:广州沿江中路339号从化酒店8楼。

1995年7月18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或甲方)与广州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或乙方)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厦门人寿保险电脑系统经济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的电脑系统应能满足甲方现行所有寿险业务处理要求,提供生成型工具软件应适应将来业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及险种的变更;开发时间为合同订立后十个月,宽限期二个月;开发费用总额45万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十日内预付给乙方27万元,余额待验收后十日内付清;甲方应有三名以上电脑人员协助乙方的开发工作并提供开发所需环境及免费为乙方开发人员提供住宿,乙方以二名系统分析员及三名高级程序员参与并承担整个项目的组织和主要开发工作;乙方没按期完成开发工作并超过宽限期的,每超过半个月,按合同总额2%作为罚金付给甲方,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款,按合同总额10%赔偿甲方损失。同月24日,厦门公司依约向广州公司预付开发费人民币27万元,并派三名电脑人员协助开发工作,主要任务是把甲方业务上的技术要求转达给乙方技术人员,为乙方的开发工作准备和提供软、硬件条件及为将来更好地接管系统做准备。厦门公司还为广州公司来厦门开发技术软件的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了住宿条件。1995年11月10日,双方有关人员对“长寿寿险”需求分析阶段的结果予以确认,同时约定需求分析阶段的“长险附加险”部分没完成的任务及“概要设计”在下一阶段完成,并由双方领导确认。但由于广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派出有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承担开发工作,且到位的技术人员又频繁变动,使开发工作未能如期完成。1997年春节前,广州公司在未开发出标的系统软件情况下自行撤走全部技术人员。嗣后,双方多次以传真方式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事宜未果,厦门公司遂于1998年4月30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广州公司逾期没有开发出标的系统软件,违反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其与广州公司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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