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鲁民三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令昌,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胜,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令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奈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令昌、芳奈公司委托代理人程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芳奈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于2009年9月28日花巨资从“FanGnaiEr芳奈尔”注册商标权利人章国鸣先生处获得授权,取得该商标的排他性许可使用权,并负责“芳奈尔”品牌中国区的运营、打假、维权事宜。芳奈公司发现张令昌在淘宝公司的网站上开设网店,面向全国销售未经该公司授权、非芳奈公司生产、却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内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令昌:1、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芳奈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成立,是以批发、零售服装、日用百货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芳奈公司主张权利的“FanGnaiEr芳奈儿”商标注册号为第3119244号,商标注册人为章国鸣,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

2009年9月28日,芳奈公司与商标注册人章国鸣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芳奈公司在我国国内以排他性使用许可方式在内衣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每年500万元。同日,商标注册人章国鸣为芳奈公司出具《“芳奈尔”注册商标全国唯一总部经营、打假、维权授权书》,授权芳奈公司为“芳奈儿”品牌中国区运营唯一总部单位,负责该品牌中国区运营、打假、维权所有事宜。2011年2月26日,章国鸣出具《“芳奈尔”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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