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知)终字第2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榄核所)。

法定代表人谢健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永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二丁目1番1号。

法定代表人岩村哲夫,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琦,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锋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105号楼1层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侯峰。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南摩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被上诉人北京润锋步瑞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润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323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本田株式会社在一审中起诉称,本田株式会社系ZL200930263300.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2013年2月25日其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15号润锋公司经营的飞鹰摩托旗舰店公证购买了飞鹰牌飞戟型号两轮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及《飞鹰摩托车三包登记册》证实,该摩托车系由华南摩托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公证购买的飞戟型摩托车的外观与本田株式会社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近似,落入本田株式会社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华南摩托公司在2012年第11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还实施了侵犯本田株式会社专利权的许诺销售行为。故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华南摩托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摩托车,润锋公司销售

关键字: 本田 华南 株式会社 摩托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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