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

被告人:袁某

被告人:左某

【案情摘要】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泉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酚醛树脂等产品。该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对公司的产品设计、主配方、工艺流程等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

魏某、左某分别担任圣泉公司的耐火材料及酚醛泡沫树脂课题组组长。2012年9月份,魏某打电话给左某让其为朋友提供酚醛泡沫树脂的生产配方,并许诺给予高额报酬。左某通过电子邮箱发给魏某一份配方,并收受魏某给予的8万元好处费。魏某得到配方后,将配方交给袁某,袁某利用配方生产了470余吨酚醛树脂产品并对外销售,获利94万余元。经鉴定,圣泉公司主张的酚醛树脂发泡技术信息里的十个秘密点中有八个具有非公知性,而袁某的配方工艺文件分别与上述八个秘密点具有同一性。公诉机关因此指控被告人魏某、袁某、左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圣泉公司的酚醛泡沫树脂生产配方中的相关信息系具有非公知性的商业秘密,魏某、左某违反了圣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袁某披露该配方,袁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该配方进行生产,经评估给圣泉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魏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左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袁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满足秘密性、实用性及保密性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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