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大体上有哪些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 ,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全文共五章二十八条。关联文章《专利代理人是什么》

专利代理条例有如下的基本规定,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整理:阿杰

来源:软著之家(www.rjz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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