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知识产权政策,促进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落实,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职务发明标准为: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100元/件。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市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实施项目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分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专利实施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依申请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按辖区资助,无偿使用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我市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于我市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一)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者,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市骨干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二)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者,申请国外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三)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四)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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