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平江县富强天花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富强公司)。

被告:何实践。

1999年5月1日,富强公司与何实践签订了一份《产品推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富强公司)聘用乙方(何实践)从事企业产品、建筑装饰材料吊顶铝合金龙骨及硅钙板的销售与安装业务,甲方派乙方暂驻武汉地区从事业务活动,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甲方可另行派往其他地区发展业务;乙方为甲方推销产品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从收集用户信息,联系用户,发放产品资料,样品,理顺关系,协助甲方攻关达到用户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的目的。合同还约定乙方聘任后必须完全维护甲方的利益,办事忠诚,服从甲方的日常工作安排,在政策法律和甲方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正当的销售业务活动;乙方必须严守甲方业务机密,如发生弄虚作假,内外勾结将甲方业务信息泄露给他人或暗中协助他人签订合同从事分成获利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一经发现,即停发乙方的工资、奖金,除名处理,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富强公司即派何实践到武汉地区开展业务工作,该公司经理曾多次带何实践同武汉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见面,并参与同武汉港信大厦的建设单位武汉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中建三局武汉港信大厦项目部就装修所需材料数次进行协商,何实践将富强公司硅钙板样品,整套技术资料及材料价格单报送给了武汉港信大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上述两单位经共同研究确定选用富强公司硅钙板材料,后因武汉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暂时未与富强公司订立供货合同。但富强公司一直同武汉港信大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保持联系。1999年8月20日,何实践要求终止与富强公司的聘任合同,双方并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因市场疲软乙方(何实践)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富强公司)准许,乙方将前段工资、费用结算清楚,原合同从即日起终止执行。合同终止时何实践就经手的业务进行了移交,富强公司口头要求何实践继续为富强公司保守业务机密。终止合同后,何实践于席的一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具有理论意义。它可以划清当事人的行为是合同内的违约行为,还是合同外的侵权行为,从而使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正确的请求权,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大小、归责原则的适用也因此区别而有不同。特别是对于双方在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中保密条款不明确及未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明显的补充作用和解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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