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谁的?换个问法,微信到底是不是腾讯公司的?

围绕这个问题,已有个人、律师、公司、法官在内的数个利益或权力代表,为此纠缠许久,一场权与利孰大孰优的争辩越发激烈。

只是微信的最大利益获得者腾讯却一直置身事外。

缘起:

腾讯非首先申请商标

创博公司比腾讯公司早73天申请微信商标,但是腾讯的微信用户数当时已超5000万人,商标委员会将商标判给了腾讯

事情要从2010年11月12日说起。

当天,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创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

直到2011年1月21日,腾讯公司为智能终端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微信1.0测试版”正式发布。正式推出三天后,腾讯才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权申请。

创博公司的微信商标“申请”比腾讯公司早了73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授予依据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创博公司认为,“微信”文字商标应该归自己所有。

《商标法》还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商标侵犯自身权益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申请商标有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任何人也都有权提出异议。

2011年11月,一个叫张新河的“江湖侠客”出现。根据腾讯披露的数据,当时微信用户达到5000万人。张新河认为“微信”文字商标不应给创博公司,因为这样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从公开的资料来看,张新河与腾讯公司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随后,商标审核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将微信商标裁定给腾讯公司。根据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腾讯公司在2013年取得了“微信”注册商标。整个注册过程,创博公司与腾讯公司未直接交锋,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海表述称,“腾讯公司在睡觉,一觉醒来就拿到了商标权,情何以堪!”

庭审:

商标给谁要考虑多因素

除申请的先后之外,商标的核e2

关键字: 腾讯 商标 公司 新河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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